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小青)(公开版)_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刑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住崇信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崇信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该案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7日、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李**通过华煤集团新窑煤矿职工白**帮忙,为自己经营的“古坛老酒”门店注册办理了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POS机一台,并以口口相传和朋友介绍方式向外宣传办理信用卡套现和“代偿”业务。从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李**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POS机给朱**、张**、王**、张**、罗**、孙**、李**等97人共计129张信用卡办理信用卡“代偿”和套现业务,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并从中赚取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万元100元至150元不等,涉案金额共计3764929.3元,非法获利2.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非法从事资金支付、非法套现行为未查完;部分刷卡无发卡行属于套现的记录,不能锁定事实;可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不达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