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03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新疆奇台县**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10月13日,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
奇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1月11日21时许,李某某驾驶新******轻型普通货车,由奇台县健康路向奇台县师范路段行驶时,行驶至**路**街十字路口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停驶(等红灯)新******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交通事故。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133mg/100ml。经交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4年8月13日01时许,李某某驾驶新******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奇台县师范市场路段时,被奇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190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奇台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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