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强)(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刑不诉〔2019〕96号

被不起诉人李强李某某,男,1981年12月11日198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身份证号码:4307231981121152164307231981********,汉族,高中文化,商人,住澧县澧西街道办浅水湾小区2601澧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16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7月12日退补,2019年8月9日重报;2019年9月12日退补,2019年10月11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10日至9月24日;2019年11月12日至11月26日)。

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2月11日至2017年7月期间,李世刚(已起诉)作为原大堰垱镇星星村支部书记、常德市人大代表邀约毛祖国(已判决)、许小军(已起诉)、被不起诉人李强李某某等恶势力团伙成员,多次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中被不起诉人李强李某某参与2次。

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2月11日(腊月28),李世刚邀约被不起诉人李强李某某及毛祖国等人前往澧县垱市花圃电站,以帮电站内被反应诉求的群众堵住的工作人员解围为由,聚众造势,使用威胁手段,对堵在电站的群众谩骂和随意殴打,将彭敦英、彭孝成、罗银祖打伤。经鉴定罗银祖为轻微伤。

2、2010年9月19日,李世刚电话邀约被不起诉人李强李某某及毛祖国、李阳春、陈平等人去甘溪水泥厂,以怕岩厂周边群众阻工为由,毛祖国带着陈峰,与被不起诉人李强李某某、陈平、李阳春等人分批来到甘溪岩厂后,与王焕成等人碰面,后将汤世美汤某某、汤祚君、汤红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汤世美汤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强李某某是否参与以上两笔寻衅滋事的事实未查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澧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2019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