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鲤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2********,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巷**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花园**号楼**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2020年9月10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2020年10月9日分别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15日,鲤城区人民法院以(2015)鲤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陈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调解,要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偿还陈某某的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该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9日生效。2017年1月22日至2018年4月3日,鲤城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执行案件7件,涉案债权本金共计人民币5817900元。在执行过程中,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查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名下址在泉州市丰泽区**路**路**大厦**号楼**室的房产。2019年1月25日,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张贴腾空搬迁公告,责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现居住使用人沈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母亲)应于2019年2月25日前腾空房产交由法院处理,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沈某某拒不迁出房屋,致上述多起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完毕。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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