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17〕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76********,汉族,专科毕业,辽宁省海城市感王镇副镇长,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海城市**街**号楼**单元**层**号,现住辽宁省海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阜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6年12月23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7年5月18日撤回起诉。
阜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5月初至2015年10月末(7月、8月网站暂时关闭)之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曾某某、谷某某、韩某甲、韩某乙、齐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由曾某某从“江江”(音译)手中租用赌博网站(网站曾用名为“海派”、“顺达”、“必赢”、“开泰”),组成了由曾某某、谷某某、李某某为股东,韩某乙为网站管理员,韩某甲、齐某某为收放赌资、管理账目的财务人员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参照正规六合彩、3D、时时彩等竞彩方式中的中奖号码,提高中奖奖金金额,从S43账号下获取a级账号a435p435、a437p437,发展下线刘某某、崔某某、洪某某、侯某某等人,为下线人员开通b级账号,继续发展下线在网站中进行赌博,涉赌金额巨大,仅2015年10月两个账号分别接受下注额已达51087346元和20733737元。曾某某等人通过上家“返水”、“占成”、“返点”等方式从赌资中非法获取巨额利润,用于日常开销及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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