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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忠祥)(公开版)_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里县院公诉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祥,男,19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4XXXXXXXXXXXXXX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地区XX县,住XXXXXXX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额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额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额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祥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日、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额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乌苏市农商银行董事长李某军之子李某祥和张某棋(李某军妻妹)共同在乌苏市八十四户乡经营起一家名为新疆金实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某军为了能让其子李某祥与妻妹张某棋经营的的地膜厂生产的地膜畅销,在拉客源、稳客源方面,通过多次召集种植贷款户吃饭,在饭局上利用其乌苏市农商银行董事长的身份、强势的地位、手中贷款的权利给种植户施压,要求种植户每年在其子李某祥与妻妹张某棋经营的金实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购买地膜。由于李文军董事长的身份和掌握着大额贷款的审批权力,能决定种植大户的贷款数额以及是否放贷,因此各种植大户均惧怕李某军的影响力,不敢得罪李某军,被迫每年在新疆金实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购买地膜。期间唯乌苏市石桥乡的种植大户刘某军最为之最,刘某军在乌苏市石桥乡经营一家地膜厂,2015年刘亚军在乌苏市农行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李某军在审批时发现刘某军也经营一家地膜厂,遂没有同意给刘某军办理该笔贷款,刘某军的地膜厂也因此倒闭。刘某军在得知没能将贷款贷下来的理由后,为不影响今后的农资贷款,每年都在李某祥的地膜厂购买地膜。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额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祥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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