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宾满族自治县**镇**,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抚顺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经检察长批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计三十日。
抚顺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份至2017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放任其弟弟李某乙伙同张某某雇佣油锯手李继东、朱某某,对其个人所有的位于新宾县新宾镇黄旗村马袍子沟1林班4小班的天然林进行抚育采伐作业时超轻度砍伐林木228株,和立木蓄积111.9立方米,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设计外1林班5、7小班内非法砍伐其个人所有的林木231株,合立木蓄积71.8759立方米。共计非法砍伐天然林木459株,合立木蓄积183.7759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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