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川县**镇**村**组**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将本案退回伊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伊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5日01时40分,李某某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在伊川县**镇**KTV门口倒车时,保险杠右侧与对方翟某某驾驶的豫C******号小型客车相撞,现场酒精呼吸检测仪鉴定李某某酒精呼吸含量为125mg/100mL,2019年2月5日送往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由于春节放假不受理,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于2月12日受理鉴定,2019年2月25日经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4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因证明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被排除,致伊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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