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现居住汉滨区**镇**村**组。2008年4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20年3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汉滨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辨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以来,王某甲多次组织聂某甲、许某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乙、聂某乙、秦某某、王某丙等人在汉滨区金州北路新华商务酒店、江北办中渡路烨林茶楼、关庙镇金星村红利沙场以“斗牛”、“扎金花”、“159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王某甲(己判刑)安排被告人李某甲在烨林茶楼赌场中抽取参赌人员每人每场500至2000元的费用,共计抽头渔利1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认定的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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