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瑞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2017年1月与蔡某某等人吸毒被我局禁毒大队抓获并处行政拘留,即生不满,于2019年2月21日15时许,在百度贴吧瑞昌吧发帖称;在瑞昌市公安局里禁毒大队里民警开口就是5000元一个人头,交了钱就不用进拘留所,一个中年领导干部在办公室里坐等王某某去送钱赎人。随后多次针对瑞昌市公安局等部门及蔡某某(与蔡某某有矛盾)在百度贴吧上发布谣言,低毁公安机关形象,中伤污蔑蔡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瑞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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