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二部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南,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南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另案处理)因贩卖一公斤冰毒被内蒙古警方抓获,同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渠与犯罪嫌疑人李某南取得联系,告知李某南有关李某被抓获的相关情况,李某南同时将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陈某婷。次日在警方控制下,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戴罪立功为借口与陈某婷通过微信语音通话,用粤语告知陈某婷自己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要求陈某婷将被抓获情况告知胞弟李某南并通知同案人进行藏匿躲避抓捕。在明知同案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下,陈某婷仍通过微信与李某南取得联系,告知其兄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消息,同时向李某南告知公安机关要抓捕李某渠等人,让他们进行藏匿。犯罪嫌疑人李某南获悉消息后与李某渠进行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南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南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涉案款物依法归还被不起诉人。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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