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19*7年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87011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县,住**县山河镇山河西街*号,该李2003年8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正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天;2015年8月1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正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正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2月05日21时许,闫某佳和本家族人闫某雄(已行政处罚)等人在正宁县山河镇麦浪KTV 聚会,期间闫某雄姑姑家的儿子闫某某也来参加聚会,在聚会结束合影时,闫某雄摸闫某某口袋中的一包黄鹤楼香烟,闫某某就说了闫某雄几句,闫某雄有些生气,于是二人开始推搡玩闹,随后二人冲突升级,相互撕打着倒地,闫某雄压在闫某某的身上,一旁的闫某亮将闫某某和闫某雄分开,但二人依然相互辱骂并扑打对方。闫某杰(已行政处罚)便上前劝说闫某某,被闫某某用胳膊抡的打在闫某杰的头上,闫某杰就坐在了包间的沙发上。闫某武(不起诉)上前劝说闫某某,被闫某某用拳头打在脸上,眼镜被打掉在地,之后闫某某辱骂闫某武的的父亲,闫某武便上前和闫某某撕打在一起,用拳头相互捅打对方的胸部和头部,被闫某亮拉开。李某(不起诉)上前劝说闫某某,被闫某某辱骂,李某就上前和闫某某撕扯,被闫某亮拉开。被拉开后,闫某某继续用脏话辱骂闫某武和李某,闫某佳(不起诉)拿起一瓶啤酒浇在闫某某的头上,闫某某被激怒,双手拿起两瓶啤酒瓶砸在茶几玻璃台面上,将玻璃台面砸碎,同时两个啤酒瓶也被砸烂,闫某某两只手拿着啤酒瓶碴指着在场的人辱骂,闫某亮上前抱住闫某某,巩某某将闫某某左手中的啤酒瓶玻璃碴子夺走扔掉,巩某某见事态严重,便离开包间给闫某某的母亲闫某会打电话。闫某杰见闫某某胡乱辱骂他们闫氏家族,就喊了一声“打”,闫某杰、闫某武、闫某雄、李某一拥而上将闫某某打倒在地,闫某佳骑在闫某某身上用拳头在闫某某面部击打,其他人在就用脚在闫某某的身上乱踏,闫某某用手中的玻璃碴子乱抡乱刺,用脚乱蹬,手中的酒瓶碴将骑在自己身上的闫某佳脸部划伤,其他人看见闫某佳受伤,就停止了打架。闫某杰便送闫某佳到正宁县人民医院去治疗。闫某某起身在包间外楼梯拐角处呕吐,闫某亮和李某便上前扶闫某某,闫某某看见李某,又开始骂辱骂李某并与李某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曾用拳头击打过闫某某的面部及下颚,后被闫某亮拉开。随后闫某雄上到二楼,去拉躺在地上的闫某某,闫某某辱骂并用脚蹬闫某雄。过了一会,李某从一楼上来看见闫某某还躺在地上,就坐在拐角处的沙发上,但是被躺在地上的闫某某看见,闫某某又开始辱骂李某将李某激怒,李某上前和闫某某撕打在一起,双方倒在地上,闫某某将李某的左手食指咬住,闫某亮上前捏着闫某某的下颚,让闫某某把嘴松开后,将二人分开,李某就去正宁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之后闫某某的母亲闫某会来到麦浪KTV二楼,闫某某向其母亲闫某会哭诉,并将嘴唇翻起来让闫某会看自己斜着的牙齿,在闫某会的劝说下,闫某亮就和闫某会把闫某某搀扶着下楼,走到麦浪KTV门口,闫某某继续谩骂“闫家人”,并因气愤,边骂边在自己的嘴上用拳头捅打了两三拳,被人拉住。后闫某某的两个朋友赵某和刘某开车把闫某某送到正宁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治疗。在医院,闫某某见到前来急诊科包扎手的李某,扑上前和李某再次撕打在一起,后被赵某等人拉开。医生检查后,让闫某某到口腔科进行具体检查,王某便开车将闫某某送到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19 年3 月13 日,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闫某佳的伤情出具了(正)公(司)鉴(伤检)字【2019】011 号鉴定文书,认定闫某佳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2019年4月17日,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闫某某的伤情出具了(正)公(司)鉴(伤检)字【2019】016 号鉴定文书,认定闫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闫某某轻伤来源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