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现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里**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凌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30日9时许至11时许,凌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对辖区内场所的日常检查中发现:“2019年7月30日9时至11时期间,在辽宁省凌海市商贸城东门市**内,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徐某某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分别与违法行为人孙某某和杜某某达成卖淫协议,在**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经凌海市中医院对李某某、徐某某的性病检测时出具的101号和104号检验报告证实,李某某、徐某某二人的梅毒螺旋体抗体呈阳性,二人均患*****,并且在明知自己患***的情况下还继续从事卖淫活动。李某某、徐某某二人均在明知自己患*****的情况下,继续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涉嫌传播性病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凌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某、徐某某是否在从事卖淫活动之前明知自己患***且为严重性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唯一、排他的结论,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徐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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