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乐都区,现住:德令哈市**汽车修理厂。 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令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17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某,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现住:青海省德令哈市柯鲁柯镇**村***号。 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现住:德令哈市尕海镇****村***号。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德令哈市公安局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令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韩某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德令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0日凌晨1时40分:德令哈市**巷北口**酒吧门口,犯罪嫌疑人阿某某、娜某某、才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李某某、韩某某无故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娜某某、才某某与李某某、韩某某互持皮带殴打,致使韩某某头部受伤。2019年1月8日,经海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韩某某右额叶脑挫裂伤及硬膜下血肿构成轻伤一级;右额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侧额部皮肤疤痕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德令哈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韩某某、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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