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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78********,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4日退回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1日21时40分许,李某某驾驶吉G2****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抓获,酒精含量158.8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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