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0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镇**村**屯。现住大连市高新园区**街**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因病看守所不予收押后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高雅、黄xx(另案处理)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以王某、李某(另案处理)涉嫌非法经营罪、谢某某、骆xx、胡xx(另案处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20年3月26日至4月26日,2020年6 月 10 日至 7 月 10 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2020年3月11日至3月26日,2020年5月26日至6月10日)。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薛xx被诈骗案中,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电话卡是从李某处卖出。经查,2019年10月至今,李某在没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售实名电话卡,非法获利15000元左右。自2019年10月至今,犯罪嫌疑人王某从李某处收购实名电话卡,在没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利17000元左右。谢某某从李某处收购实名电话卡,把卡卖给骆xx,骆xx再进行倒卖。薛xx给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汇款时,收款银行卡账户名是胡xx。2019年11月3日,李龙女朋友高x、李某父亲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和李某某朋友黄xx三人将李某实施非法经营**所使用的账本撕毁并扔进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街加油站内的女厕所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有帮助毁灭证据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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