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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绰号“孩儿哥”),男,1972年9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5********8219,汉族,大专文化,系葫芦岛市*厂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住葫芦岛市**区**路***号楼*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丙,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19日、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

绥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初,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租用葫芦岛****广场四楼一商铺开设游戏厅,利用一台东方神龙游戏机(八个独立操作单元)、一台狮子猴游戏机(八个独立操作单元)、一台海洋之星游戏机(六个独立操作单元)、一台终极PK游戏机(八个独立操作单元),进行赌博活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甲设置赌博机的台数,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绥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已退回侦查机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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