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冼某某,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李某丙于2018年11月30日16时许伙同李某甲、李某丁等人到吴川市**镇**村**岭脚下的鱼塘处偷钓被害人李某戊家鱼塘的鱼,后被被害人李某戊(聋哑人员)见到,李某戊见有人偷钓他家的鱼,就用手机拍照及告知其父亲李某己。同案人李某丙见状,就将所钓到的七条鱼拿到其小汽车的车尾箱处放好,李某丙又返回鱼塘边与李某某及李某甲、李某丁拿起鱼杆和剩下的三条罗非鱼准备逃离现场时,被李某戊上前阻止。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李某丙即用手掐李某戊脖子及用拳头打伤李某戊胸、腹部后,后逃离现场。
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