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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村委会**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8月份,梁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将**河边集体土地出售给高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崔某某,共收到高某某支付了土地款77747元人民币,刘某某、陈某某支付的土地款50000元人民币,崔某某现金支付的土地款4000元,合计:131747元,这些土地款均由李某某拿着。按照财经制度管理规定李某某收到土地款后,要将资金拿给保管员许某某,由保管员许某某到**乡政府村级委托代理服务核算中心上帐,但是李某某一直没有拿这些土地款给许某某去上账,后来经过**组村民向相关部门反应后,2017年11月15日何某某、许某某陪同李某某到**乡政府村级委托代理服务核算中心入账了80000元人民币,2019年12月份县上巡察组进驻**村委会,经过**村委会核算后扣除村小组支出的26975元(2011年4月28日支出了1300元的土地界限确权支出;2011年5月3日支出了4650元的开群众会讨论集体土地问题支出;2011年8月10支出1200元,其中伙食费600元,修水沟400 元,泼水节大门200;2011年9月6日支出250元用于购买宣传的黑板;2014年9月1日支出3000元的卫生费;2014年9月8日支出7575元,收回集体土地时支出的劳务费;2014年12月3日支出4200元,修东大沟的支出;2016年支出4800元,修加油站旁边的路,总合计:26975元)。2019年12月9日李某某将剩余的17772元人民币交入了**乡政府农村会计委托中心入账。因为2017年支出挖东大沟的5800元及支出1200元(未标注日期)这样的白条村上不认可,李某某又于2019年12月17日将7000元人民币交入**乡政府农村会计委托中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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