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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巍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家住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镇**村委**村**号。2019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霍毅平,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23200810293837。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贪图便宜,在明知是被盗柴油的情况下,在楚雄州楚雄市**村**镇小国邑租用房屋为被盗柴油囤油点,驾驶皮卡车、小货车运输、买卖被盗柴油,以950元、900元、850元每桶(200升)不等的价格,频繁向犯罪嫌疑人于**、杨**、“老张”(待查)、“结巴”(待查)、“小眼镜”(待查)、“高个子”(待查)等人购买被盗柴油,共312桶,以现金及转账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支付30余万元,从中获利7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事实仅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巍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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