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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58号

被不起诉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台湾地区身份证件号码:B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址:台湾地区**路**号**楼**。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9年6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7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5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有关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日、同年8月1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7月3日、同年9月9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8年6月1日9时许,被害人杨某某接到自称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的电话,称杨某某的手机号码涉嫌诈骗、贿赂,对方称为了证实清白,要杨某某提供个人信息作为调查。随后被害人杨某某在对方的指示下进入一电脑界面并按要求填好银行卡等个人信息。被害人杨某某按对方的指示操作后,于2018年6月1日11时18分许发现其银行卡支出人民币34000元。根据珠海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心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害人杨某某被诈骗的钱部分流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郑某某(同案处理)于2018年6月1日20时55分左右在珠海**将部分资金取出。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被不起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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