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街道**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珍萍,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2020年10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2020年11月5日补查重报。

攸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13日上午8时许,攸县**街道***社区***组***组李某甲家因建房地基问题多次和邻居李某乙家发生矛盾纠纷,当天上午双方又因此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被害人李某乙将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丁压倒在地上,李某甲上前用拳头殴打李某乙的腰部,造成李某乙腰12椎体压缩性骨折,该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1.虽然被害人李某乙及其弟媳王某某等证实李某甲实施了伤害行为,但案发现场多名证人均未证实,且李某甲本人亦否认打了李某乙,认定李某甲殴打李某乙的证据不足;2.经医院诊断李某乙的伤情系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椎管内未见明显异常改变、余所示椎体附件未见明显骨折征象,椎旁软组织未见明显肿胀,经司法鉴定压缩性骨折多由垂直间接暴力所致,水平直接暴力多导致椎体附件骨折,李某乙的致伤原因不能排除其他可能;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