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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新余市**有限公司环保工程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新余市高新区**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2日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才秀,江西仁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0日下午,省级环保督察组在新余市**有限公司东面的雨水总排口进行取样送检,经新余市环境监测站于2019年12月25日出具的编号为“余环监字(2019)第W1217号”监测报告显示,结果为PH3.7,呈强酸性,化学需氧量浓度59MG/L,超标1.9倍,氨氮浓度3.12MG/L,,超标2.12倍。总铜浓度147MG/L,超标146倍,总镍0.064MG/L,超标2倍,总银浓度为0.15MH/L,总氮浓度6.38MG/L,超标5.38倍。经查,系新余市**有限责任公司6号厂房污水房中的污水池老化,导致污水从污水池中渗漏至其下方的雨水管,污水流入雨水管道后,通过公司雨水总排口外排。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新余市**有限公司环保工程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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