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沾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市**区**镇**村委会主任,**市**区**镇第*届人大代表,住**市**区**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市公安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初,广东温氏集团在**市**区**镇***村委会租地建盖养猪场,2017年4月1日13时许,**镇***村委会主任李某某等人与温氏集团工作人员在丈量位于“****”(地名)的被租耕地过程中,***村委会*村村民李某甲认为其家的耕地面积被少量,与参与丈量的李某某在李某甲家地里发生争执,后双发发生推搡、撕扯,双发互相揪住对方衣领,李某甲绊到桑树条后拉着李某某一起倒地,李某某的手肘撞到李某甲的胸、腹部,致李某甲左肋第七、八、九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现有证据能证实:2017年4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李某甲因测量土地面积事宜在**市**区**镇***村委会“****”李某甲家桑树地内发生争吵、推搡、撕扯,双方互相揪住对方衣领,李某甲被地上的桑树条绊倒后拉着李某某一起倒地,倒地时李某某压在李某甲身上。2017年4月3日李某甲至**市**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胸第5肋骨不全性骨折,胸部软组织挫伤;2017年5月9日、12月8日**市第*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示:李某甲左侧第7、8、9前肋骨骨皮毛糙,结合病史多考虑陈旧性骨折。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能获取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导致李某甲左侧第7、8、9前肋骨骨折达轻伤二级的后果,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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