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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路**号,现住盈江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9日至6月5日)。

云南省盈江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5年05月在粮油农贸市场跟一个不知名的中年男子购买得1只鹦鹉和1只八哥鸟后带盈江平原镇目瑙纵歌路198号的花店回家中作为观赏鸟饲养至今。于2019年09月05日10时30分被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为:1、涉案的疑似鹦鹉鸟来源于鹦形目鹦鹉科鹦鹉属绯胸鹦鹉Psittaculaalexandri;绯胸鹦鹉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绯胸鹦鹉的经济价值为1336元。2、涉案的疑似八哥鸟来源于雀形目椋鸟科八哥属白领八哥Acridotheresalbocinctus;白领八哥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盈江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某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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