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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家住上高县**道**号。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上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8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4月17日起诉至法院。后法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决定撤回起诉,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同意撤回起诉,本院重新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上高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高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山场采伐林木。经鉴定,滥伐林木蓄积36.7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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