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街道**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0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8年6月16日13时许,在信州区**街亨得利眼镜店内李某某盗窃一副黑色太阳镜;2、2018年5月中旬期间,在信州区**街亨得利眼镜店内李某某盗窃一副红色女士太阳镜;3、2018年4月中旬期间,在信州区**街亨得利眼镜店内李某某盗窃一副黑色太阳镜。4、2018年3月中旬期间,在信州区**街亨得利眼镜店内李某某盗窃一副黑色太阳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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