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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90********,福建省永安市人,现住福建省永安市**路**楼**室,个体。2019年7月26日涉嫌诈骗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7日被害人张某某被他人以出售货物的方式诈骗人民币281716元,被害人张某某被诈骗的款项经多次转款后,被李某某、张清辉分多次将诈骗款取出,二人到案后供述,系余成杰安排二人取款,并将诈骗款从二人手中拿走,二人仅获得部分酬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目前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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