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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2000********,汉族,大学在校学生,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因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2日至6月12日)

邓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10日15时许,在河南省邓州市刘集镇王某某家中,王某甲的两个妹妹家人与王某甲因赡养其母亲的问题发生冲突,王某甲妹妹王某乙的儿子李某某与王某甲发生厮打,导致王某甲非正常死亡,王某甲体表无明显致死外伤。经法医鉴定:1、王某甲符合冠心病猝死;2、轻微外伤、情绪激动可为诱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邓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存在过失,也无法证实李某某殴打了被害人王某甲,经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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