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曾任**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常德市鼎城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罪,2019年4月2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分局指定监视居住,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2月10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押湖南省沅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以李某某为主管人员的湖南省**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自2015年3月2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逃避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款共计1776616.58元,逃避缴纳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达95%以上。经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稽查,查明其逃避缴纳税款事实,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该公司限缴日期内仅缴纳罚款5万元,未履行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义务。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聘请湖南华顺会计事务所对湖南省**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及应申报纳税、己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2015年度含税收入2653612元,2016年度含税收入2267705元,2017年度含税收入2306746元,2018年度含税收入4752603元;共计逃避缴纳增值税272219.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055.36元、教育费附加8507.2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671.5元、企业所得税2404514.13元;应代扣代缴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99946.1元,共计3209913.3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要构成逃罪,不仅要有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逃税行为,还要有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拒绝补缴应纳税款,拒绝缴纳滞纳金等不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司法机关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再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中的处罚阻却事由。本案中,虽然李某某应当对湖南省**建筑租赁设备有限公司的逃税行为承担责任,但常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立案和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时,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限制自由,已经不能主持公司的工作,相关文书税务机关也没有通过公安机关送达,湖南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没有补缴税款、滞纳金和接受处罚,致使本案的处罚阻却事由无法实现不是由于李某某控制造成。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追缴通知要送达给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但刑法规定处罚阻却事由的目的,是为了促使纳税义务人积极履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使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迫于刑罚的压力,主动补缴税款、接受处罚。换而言之,本案中李某某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要取决于国利建筑租赁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能做主的股东和管理人员的态度。一个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他人的行为和态度,这与刑法立法宗旨不符。如果李某某在税务机关处理期间收到了相关的处理决定书,且能控制公司,李某某是否会主动补缴税款、接受处罚,无法得出结论。
综上所述,李某某涉嫌逃税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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