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姚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村委**组**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姚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2020年8月10日、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姚安县公安局移送认定的事实:
2016年7月14日20时30分至2016年7月14日23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官某、赵某以要钱为由对周某某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三个小时,并在此期间对周某某实施殴打、捆绑等行为,具体事实如下:2016年7月14日下午,李某某、赵某、李某某媳妇杨某某、朋友赵某某及二个孩子到姚安县栋**镇**组的官某家吃晚饭,吃完晚饭以后,李某某提出要到太平白沙冲找周某某要钱,因事先周某某差李某某1万元钱没还他。随后,李某某、官某、赵某、杨某某、赵某某及其二个孩子一起驾驶官某租来的轿车去找周某某要钱,他们去到姚安县太平镇大跃进水库坝埂下面的水泥路上遇到周某某和妻子驾驶一辆微型车正在下来,他们把车开去堵住周某某的车子,然后李某某、官某、赵某下车跟周某某要钱,因没有要到钱,三人对周某某实施了殴打,导致周某某身体多处挫伤,并流血。后三人把周某某喊上他们驾驶的轿车,让周某某坐在轿车前排两个座位的缝隙间,让周某某找钱来还他们,随后他们开着车把周某某带着,送赵某某、杨某某回家后,把周某某带到前场镇外面的一个路口处,又返回到姚安县城;来到后李某某、官某、赵某打电话给一个叫郭某某的人,让他找绳子,郭某某就找到两根绳子放在他打工的飞龙摩修的店子门口,李某某、官某、赵某三人去拿到绳子后,赵某打给郭某某说绳子拿到了,他们三人拿到绳子以后又开车带着周某某去到姚安县官屯乡古山寺西侧的一个废旧砂石厂,把周某某喊下车后把周某某捆绑在砂石厂边的一棵黑金树上,逼迫周某某还钱;后因周某某实在拿不出钱来还,他们三人就把周某某放了,并让他三天以后还钱。李某某他们三人又驾车把周某某带回到姚安县环城南路的梁山宾馆,把周某某交给他媳妇李某某甲;后三人去朋友张某家睡了一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官某、赵某三人以讨要欠债为由非法限制周某某人身自由,并在此期间对周某某实施殴打、捆绑、逼迫等行为,致使周某某身体受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姚安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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