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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小区**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无党派。因涉嫌非法采矿,2019年6月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张文东,吉林创领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04368311。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白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6年至2015年期间,李某某在马某某的授意下,明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市**砖厂附近和****马场取土用于马某某砖厂生产,取土量约为260283立方米,经**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烧砖用土价格为每立方米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白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涉嫌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明显、李某某与马世明涉嫌共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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