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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未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192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8日补查重报;因需补充证据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2018年10月8日、2018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告人李某甲(另处理),系位于柳州市白沙路长林公园内违章建筑威尼斯娱乐城的股东之一,在违章建筑与2014年被拆除的情况下,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752万余元,之后,李某甲并未将获得的经济补偿退回给身后相关的投资人,捏造违建被拆除,未获补偿款,补偿款转化为股权,股权被灭失的谎言,李某甲伙同兄弟姐妹被不起诉人李某乙、被不起诉人李某丙、被不起诉人李某丁等人,蛊惑部分原威尼斯身后的投资人,交代被不起诉人凌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等人找来**会所的部分员工,社会闲散人员先后于2017年11月28日9时许,2018年2月23日9时许,2018年2月28日,2018年3月13日,2018年3月15日,多次到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柳北区信访部门、柳州市信访部门、自治区信访部门、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非法聚集,通过在政府部门拉扯不当宣传横幅以及乱喊口号等手段,扰乱社会次序,以此给当地政府施加压力,来达到个人不合理的经济目的。

2018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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