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曾用名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14,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公安局**派出所,住**。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乌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9月的一天夜间,犯罪嫌疑人李**和巴**、孟**、滕**在乌苏市新华夜市找到被害人付**,李**无故殴打付**,随后将付**带至西戈壁殡仪馆附近实施殴打,李**让巴**、孟**给他找来树枝继续殴打付**,致使付**鼻梁骨骨折。经鉴定,付刚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乌苏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人民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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