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九江市瑞昌市**乡**村**组,现住九江市瑞昌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8月30日刑事拘留,经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新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5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八里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9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5 至12月4日、自2020年1月19日至2月18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自2020年1月4日至1月18日)。
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17日22时34分,公安机关接群众匿名举报,在九江市浔阳区**大道**酒店**楼层**休闲会所有卖淫嫖娼活动,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民警赶到该会所抓获卖淫人员高某某、吴某某,嫖娼人员朱某某、龚某某。经侦查,该会所经营人任某某(已判刑)交代称,自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伙同钟某某(已不起诉)容留高某某、吴某某等失足妇女多次在**休闲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的犯罪事实,期间招聘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协助其容留卖淫。2018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李某某交代自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于**休闲会所担任楼面主管一职,其于工作期间化名“周某某”协助任某某管理**休闲会所,并承认其在**休闲会所工作期间,**休闲会所有卖淫嫖娼活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新区分局认定李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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