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21979********,汉族,**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座*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后龙一街1号1座902房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给被害人蔡某某,扣除利息275000元后实际转账725000元到蔡某某的银行账户。2018年6月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孙某某再借款500000元给蔡某某,扣除利息200000元后实际转账300000元到蔡某某的银行账户。上述两笔借款均以孙某某的名义借给蔡某某,蔡某某陆续还款共计773000元到李某某的银行账户。2018年12月16日,孙某某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李某某、孙某某在民事诉讼中否认蔡某某有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蔡某某向孙某某清偿借款本金1025000元和利息214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认定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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