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1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2019年5月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报请本院提请批准逮捕,本院于同月22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8日补查重报。
南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8日上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持铳与彭某某、李某乙等人在南城县新丰街镇梅溪村洪坊组山上非法狩猎。下午15时50分,彭某某打电话告知李某甲,派出所的民警把他的猎枪缴了。李某甲随即将铳和手机交给了李某乙,李某乙将李某甲的铳和手机带回了家中并将铳藏匿起来。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否认持有过枪支,而仅有部分证人证实李某甲曾持有过一把铳,李某乙也否认李某甲将铳交给他保管,也一直未能找到枪支,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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