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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含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51972********,汉族,高中学历,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址安徽省含山县**镇**小区**号楼**室。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含山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与合肥*甲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乙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丙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上述三家公司虚开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因合肥*甲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乙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丙贸易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及相关人员均未到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上述三家公司是否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仅有被不起诉人一方证据,缺乏证据印证。综上,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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