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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安阳县xx镇xx村xx号,2017年8月3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0月1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0月3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安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安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安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2日10时左右,李某某无证驾驶豫Exxxxx重型牵引半挂车/豫Exxxx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大白线由北向南行驶到安阳县铜冶镇化炉桥北时撞到同方向在前谷某某驾驶的鲁Dxxxxx小型轿车后,又与由南向北常某某驾驶的豫Gxxxxxx重型牵引半挂车/豫Gx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由追尾同方向张甲某驾驶的冀Axxxxx小型轿车,李甲某驾驶的豫Axxxxxx小型轿车、路某某驾驶的豫Exxxxx小型轿车、武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致使豫Exxxxx重型牵扯半挂车/豫Exxxx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乘坐人宋某某、常某某、武某某受伤,七车部分损坏。事发后李某某弃车逃逸,豫Exxxxx重型牵引半挂车/豫Exxxx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车主张乙某到事故现场后,指使刘某某在事故现场顶替肇事豫Exxxxx重型牵引半挂车/豫Exxxx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司机。20xx年x月x日宋某某救治无效死亡于安钢总医院。20xx年x月x日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宋某某死亡原因做出鉴定:宋某某系因头面、胸、盆骨,四肢等多部位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20xx年x月x日安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宋某某的死亡和李某某无证驾驶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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