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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72********,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现住北镇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彰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27日8时8分许,贾某驾驶辽G****C、辽G****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核载33800千克,实载55695千克,超载21895千克,超载64.78%,该车车主为李某某)在彰武县两兵线(X924线)6公里100米处与刘某某无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无牌照“天马125”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某死亡。彰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彰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民警对吉林省白城市出售玉米的货主、联系配货的货站及收购玉米的黑山县某某镇收货人进行调查取证。李某某涉嫌指使贾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彰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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