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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22********2014,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本溪市桓仁县**镇**村新区**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2016年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由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其间共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十日。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被害人沈某甲要做抚顺市康师傅方便面的代理商,到2015年9月份,代理权也没拿到,而与对方发生民事诉讼,到2018年11月末,沈某甲通过其弟弟沈某乙认识律师周某某。又通过周某某认识李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称可以通过公安局刑事立案的方式,要回一部分代理费,还说实在不行,省里面也有人,能办成此事,并以此为由,在顺城区高山路沈某甲开的**粮油店内,诈骗沈某甲5万元,并挥霍一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害人沈某甲交付5万元时内心是否产生错误认识不清。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收到被害人沈某甲给付的5万元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清。因此指控李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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