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823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现住昌图县**镇**村民委**组**号,2000年因盗窃罪,被内蒙古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3日被昌图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11日再次被昌图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1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昌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13日,因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刚刑满释放,昌图县**镇**村**组李某乙的丈夫李某丙请同村的李某吃饭,在吃饭期间李某乙和李某甲就互相留了电话号,有了联系方式后李某乙和李某甲二人就经常电话联系闲聊。2017年10月22日至2018年2月20日,李某乙听从李某甲的劝说,和李某甲一起到**镇打工,并在**镇租房子二人住在一起并发生性关系,后李某乙因李某甲打骂她就找借口离开了李某甲,之后李某甲就多次给李某乙打电话、发短信威胁李某乙让她回来李某甲身边,如果李某乙不同意就将他们俩的事情说出去,并以李某乙儿子的安全威胁李某乙,李某乙因害怕李某甲就和李某甲见了两次面。2018年10月10日李某甲和李某乙在昌图县**镇**旅店见面,当时李某甲威胁李某乙让其写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并让李某乙将首饰卖了先给李某甲I万元钱,李某乙写完欠条后李某甲让其离开,李某乙离开后将自己的首饰卖给了**市“**首饰”那里,卖了一万零五百元钱,李某乙返回昌图后给了李某甲一万元钱,之后李某乙就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非法占有目的不清,是否要挟不清,要挟手段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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