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新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鄱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原久大(****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副经理,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2019年1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永新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贺新华,永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永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盐矿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在其没有具备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以30元左右每件的价格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进购食盐,并在明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不具备食盐批发资质的情况下以32元左右每件的价格批发给肖某某进行销售并从中获利。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一共以32元一件的价格批发了11020件(计220.4吨)给肖浩星用于批发食盐,涉案金额数十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新县公安局认定本案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