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46年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46********,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平桥区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8日期间,在信阳市平桥区某某街道“某某装饰”店门口,李某某趁夜间无人看管之际,将受害人魏某某(店主)存放在店门口的7套铝合金窗户框架(无玻璃)分三次盗走,李某某盗走窗框后,将窗框拆散,其中的23根卖给曹某某废品收购处,12根存放家中,受害人魏某某认为窗户框价值4000余元。经鉴定:窗框总价值926元,李某某作案时患有老年轻度认知功能障碍,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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