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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8*********,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社旗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8日、2019年12月25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8日、2020年6月19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8日21时许,在社旗县*********李某某经营的烧烤摊点,社旗县*****村民马某某酒后辱骂在场吃饭的邻村村民李某某、李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李某某、李某某持椅子、酒瓶殴打马某某。马某某的母亲罗某某在劝阻时,罗某某腿部被打伤。经鉴定,马某某、罗某某二人均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社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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