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于2020年12月1日再次移送起诉。
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某在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三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或驾驶的车辆内吸食毒品,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