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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宁市**乡**村**号。2018年10月18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宿某某于2018年7月初向唐某某购买烤烟叶,唐某某于7月7日以2.2元的价格出售给宿某某约11吨烤烟叶,共计49400元,后雇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烤烟叶从黑龙江省温春镇非法运输到辽宁省辽阳市。

经北京嘉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李某某在2018年7月9日,非法经营运输型号为CX2K型烟草,共计10.38吨(10380千克),涉案金额为506,419.4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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