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6********0513,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某乡某某区,住********,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4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8月30日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并于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都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3月开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微信号********)非法经营六合彩,自己庄(指没有上线,下线报来的报来的码注,自己自负盈亏),其从下线陆某某处收取码注金额16余万元,非法获利1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都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和陆某某供述交易金额相差很大,调取的转账记录与两人交代的也相差较大,就低认定营业额达不到起诉标准,获利情况也无法查实,案件关键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