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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身份证号码362330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鄱阳县**镇**医院法人代表、院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鄱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鄱阳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31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2日。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鄱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鄱阳县公安局补查重报。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5日。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鄱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9日,鄱阳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担任鄱阳**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期间,为了提高医院整体的医疗费用,向医院普外科医生下达在给病人手术过程中,采取拆解手术名称、重复收取病人医疗费用、谎报使用医疗器材等手段,多收取病人治疗费用,从而提高病人整体治疗费用手法,从中骗取国家医保资金816672元。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鄱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担任鄱阳**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期间,鄱阳县**医院在治疗颈、腰椎间盘突出632人(次)中,为患者报销神经阻滞麻醉、丹红注射液共127085.4元,属于违规行为;为患者小针刀治疗,推拿、按摩,虚报医保资金605993.4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鄱阳县公安局暂扣鄱阳**医院违法所得65万元,由鄱阳县公安局移送鄱阳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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