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 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阜新市**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阜新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5年**,李某某开始在阜蒙县**乡**村河套东岸开始筹建阜蒙县**铁选厂。李某某在2005年**月**日经阜蒙县国土局审批取得阜蒙县**乡**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阜集建(2005)字第**】,地号:**,用地面积:**平方米。之后李某某开始在此位置上修建用于铁矿生产的车间及办公用房。因**乡境内没有铁矿石资源,所以李某某经阜蒙县国土局审批的采矿证(证号:C2109**)的地点在**镇**村**山。李某某办理采矿许可证后,开始铁矿石加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李某某**雇佣杨某某为**生产负责人。同时雇佣崔某某、徐某某等人开始在李某某指定的**镇**村**山采矿区域内进行铁矿石的开采工作。铁矿开采至2009年**月停止,加工生产至2010年**月停产。李某某于2018年**月将**铁选厂整体以**万元(**元)价格出售**。目前此铁矿处于停产状态。经我局侦查,李某某在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指使工人占用采矿证内的林地进行采矿生产。
经聘请**市**林业调查**公司对此案中李某某采矿所占用地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
**铁选厂车间、办公用房、堆放尾料及采矿区域总计占用林地面积为450亩,其中:公益林面积278亩,商品林面积172亩;
1、**铁选厂车间、办公用房、堆放尾料**乡**村林地面积为126亩:其中车间、办公用房占用林地5.6亩, 堆放尾料占用林地120.4亩;其中占用公益林111亩,商品林15亩;
2、**铁选厂采矿区域占用林地324亩,其中占用公益林167亩,商品林157亩。
3、**铁选厂占用林地450亩,除压占120.4亩林地为排放尾料外,其余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已灭失,土壤结构被严重破坏,现为占用后的采区、尾矿区及建筑地貌状态。因此,有329.6亩林地用于矿石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对林地原有植被及土壤造成严重毁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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